投资性房地产是当代人们希望通过购买、投资和经营房地产来获得最佳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通常是指新开发的商业用地、办公楼、购物中心、公寓、物业管理中心和金融服务公司等商业和金融服务类物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租金收益和资产升值。投资性房地产通常被视为一种相对稳健性最高的投资方式之一,因为房地产不仅仅因为其本身是有限的资源,而且有着稳定的现金流和巨大的升值潜力。然而,投资性房地产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市场波动、租户流失、维护和设施的管理成本等。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的租金收益,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房地产的增值收益等资产。企业在购买或者继续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投资性房地产利益是否很长远地流入企业,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判断时还要密切留意可能发生的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主要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在土地增值后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为获得额外的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产生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及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使用权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或其他合法方式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租赁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土地使用权是指计划用于出租但可以直接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有效期已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不能认定为是国有企业以合同形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直接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或者公司的投资人是通过以经营租赁合同的方式向母公司租出房地产的,该项房地产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在将来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在将来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所有权人使用的存续期间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已租赁给外国投资者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直接出租给外国投资者的建筑物,是指建设单位在土木工程的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已经在租期内向社会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在判断和选择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用于公有住房的建筑物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但是一些经营者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房屋并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的建筑物是房东或者其他经营者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性或者永久性租赁方式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的建筑物。一般只有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给合法代理人进行经营的建筑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企业或股东提出的要求承租或者出售以备重新租赁或转让原来已经用于出租的空置租赁房屋的使用者,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权利性质为用于租赁的房屋或者开展投资或者房地产开发业务租出且持有意图后其权利性质不再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3.如果出租人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售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所占比例不重大的,应当将该房地产存在的性质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1.所谓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开发出来的房地产。例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内容主要是通过为留学人员提供客房和餐饮服务来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包含其他经营内容的房地产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内部的职工出租给外国企业的办公楼和宿舍等房产,即使按照市场的租金标准来收取租金,也不存在任何的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自用房的性质。

某项房地产,部分投资或资本增值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投资资本增值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一般不允许采用营业外收支成本的方式计量房地产价值,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以现行会计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费用(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科目中计量”科目中计量;

以公允价值变动模式收购和转让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的变动项目。